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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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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通过《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这两个条例区分了直销和传销不同的概念。《禁止传销条例》将传销定义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等行为。条例还对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即“拉人头”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团队计酬”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以及收取入门费的行为。 该条例规定了对传销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于组织、策划传销的将被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但对于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传销罪刑。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在此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有按照诈骗罪来定罪的。
国家对传销的定义如下: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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