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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最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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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在事件开始审理时提出的回避事由在事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讨论结束前提出。被申请撤回的人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撤回的决定之前,应该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除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回避申请人暂时停止审理或参加本案工作,等待人民法院作出回避的决定。但也不能一概而论,有的案件正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若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而停止执行职务,势必给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申请规避的人员仍应及时采取措施,但本案的其他工作必须暂停。比如有的财产案件,当事人要转移争议的标的物,急需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即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审判人员仍应履行职责,迅速果断地采取措施。申请回避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这一权利。法律规定回避制度,是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制的民主精神的体现,它可以避免案件承办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偏袒亲友,减少徇情枉法现象,保证案件得以公正处理,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当事人只要在限定时间内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即应暂时停止审理或参与本案的工作,以待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但也不能一概而论,有的案件正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若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而停止执行职务,势必给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仍应及时采取措施,但本案其他工作必须暂停。比如有的财产案件,当事人要转移争议的标的物,急需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即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审判人员仍应履行职责,迅速果断地采取措施。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这一权利。
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法官回避的请求,但要有规定的理由:民事诉讼中,回避的情形由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进行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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