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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我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
民事诉讼中被告死亡后由被告的继承人来参与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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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因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裁定书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继承人表明愿意以继承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撤销中止诉讼的裁定,继续审理案件。 (2)下列四种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④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关于当事人异议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依该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前提是当事人所提异议属于管辖权异议。如异议内容本身不属管辖权异议,则不符合该条规定的裁定驳回条件。钢铁公司以资产公司办事处非独立法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由资产公司作为原告,并由资产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为由提出异议,不属于管辖权异议,而是对资产公司办事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异议,故不适用前述法律规定。对此项异议,法律并未规定单独的裁定驳回程序。原审法院对此予以释明并以口头形式驳回钢铁公司异议申请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规定,资产公司办事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拥有管辖权。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 二、正文 1.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表述为:“本院在执行一案中,案外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案外人的姓名或名称,提出执行异议的日期。 2.在“经审查,本院认为,”之后的空白处写明驳回执行异议的理由。如证据不足,异议理由不成立。 3.裁定的法律依据。 4.裁定内容。表述为:“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5.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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