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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1.须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其他障碍具体包括: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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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1)侵害权利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失去代理权,失去行为能力(2)继承后,继承人和遗产管理者没有被确定的权利者被义务者或者其他人控制不能主张权利(4)其他权利者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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