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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边征地,现在农民不满意这个补偿价格可以怎么办?

2022-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由此可见,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形来处理:在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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