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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时,应当自己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如果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
回避可以在诉讼程序开始后的任何阶段提出。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负有告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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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并且是书面提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五百七十七条审判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一)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 (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 (三)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四)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六)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发回重审的; (八)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或者依据未经法定程序调查、质证的证据定案的; (九)依法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不收集的; (十)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十一)收受、索取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律师等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十三)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十四)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十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 第五百八十条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可以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章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享有申请回避权。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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