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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离婚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方式为: 1、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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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管辖权如何确定: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1、夫妇住在住所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和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是管辖法院。2、夫妻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多,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离婚诉讼中双方均为军人,由被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双方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5、双方当事人入狱后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入狱一年以上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入狱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1、被告方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如果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4、对失踪或宣布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5、对入狱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6、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离婚管辖权的确定,提出离婚的一方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如果存在被告居住在国外或者被监禁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一)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2)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3)被告被劳动教养;(4)被告被监禁;(5)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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