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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包括: 抵押人的所有房屋及其它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的所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有权依法处分国有土地...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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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包括产权证,因此无产权证的房屋不能抵押:(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三)抵押合同;(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等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能够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六)能够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 1、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资产; 2、有价证券; 3、可封存的流动资产; 4、可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等权利; 5、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和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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