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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
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工作交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不得拖欠和克扣劳动者的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反馈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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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方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催告,如在第11个月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则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向后再推3个月,成为14个月。这种"有条件的除斥期间"的看法值得商榷。实际上,一年的除斥期间不会也不应该因为三个月除斥期间的起算而有所改变,而是应该继续计算。首先,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它的期限是不能变更的,即使存在不可抗力也同样如此,不存在既是除斥期间又允许延长的可能。其次,这两种除斥期间在计算上各自独立,不存在互相影响的关系。这两种除斥期间的限制,实际上是对解除权人的双重限制:一方面,他的解除权会因相对方催告后经三个月期间不行使而消灭;另一方面,即使没有相对方的催告,他的解除权也会因为一年除斥期间的经过而消灭。这两个限制中的任何一个发生作用,就足以使解除权人的解除权消灭。因此,对于前面的例子来说,即使开始起算三个月的除斥期间,则在一个月后,解除权也会因一年的除斥期间已经完成而消灭,从而没有继续计算下去的必要了。如果依照前述观点所称的那样,适用出于限制解除权人目的而作出的规定,相对方依据本规定催告解除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结果,竟是放宽了对解除权人行使权利的限制,岂不是违背了立法的本来目的吗?因此,这种显然违背立法本意的解释是不可取的。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为了方便人才的流动,由人事部门创办的人才服务中心也可以为相关的人才保管档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档案可以转移到三个地方,一是新的用人单位,二是转移到街道劳动部门,三是转移到人才服务中心。 一般说来,工人身份的档案都由街道或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保管,干部身份的档案都由人才服务中心保管。但是随着身份界限的不断打破,目前对个人档案的保管已经没有明显的限制。不论档案保管在什么地方,只要当事人交纳社会保险费就可以连续计算工龄。 如果劳动者希望将自己的档案从街道转移到人才服务中心,劳动者首先应当由人才服务中心向街道出具商调函,在履行相应手续后,可以将档案转移到人才服务中心。劳动者也可以在实现新的就业后,由新的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档案调出并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 关于劳动者身份的变化问题,一般说来,在劳动者不存在被开除、除名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干部身份不会发生变化。有没有干部身份,对一个人的发展影响并不大。
用工备案系统能查到员工之前的工作记录,所以要求必须把员工的档案转过来,外来务工人员的档案相对简单,含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 若不能提供以上材料,你知道解除劳动合同。就没办法进行劳动合同鉴定,进而影响办理社保 为规避出现这种情况,我们是照此操作的: 1、入职时要求员工提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养老保险手册,签订劳动合同后为其办理档案转移; 2、若员工入职时隐瞒工作经历,一经发现予以辞退,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这点在规章制度中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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