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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如下: 1、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凡属一般代理的当事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属特别授权的当事人本人可不出庭,由代理人代为诉讼。 2、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 3、当事人的代理人(凭律师证)在庭前可以查阅本案有关证据,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的办法依法律规定。 4、审判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按照人民法院管理规定,案件主审合议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实其请求成立: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赠送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6)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为本院原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职不满两年的,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提出异议,请求合议庭对其代理资格予以审查,通知其回避。但在刑事案件中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三)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回避规定应当回避而不予回避的,有权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四)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后申请撤诉。 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有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委托人(当事人)有权解除双方委托关系。
在当事人的许可下,一个是诉讼代理人可以代检查文件,申请回避、陈述、在法庭上辩护、审查证据等,二是诉讼代理人可以代理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等。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权利: 1.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法院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法赋予了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代理人可以调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并要求有关鉴定部门对某一事实进行鉴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的工作应当支持。 2.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有关材料,一般指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以及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书等在法庭审理中涉及的材料。至于有关材料的具体范围以及查阅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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