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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226条第2款规定的“强迫他人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226条第2款规定的“强迫他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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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强迫借贷的认定为,行为人是通过暴力、胁迫的手段使他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的借贷,对于这种情况,被胁迫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强迫交易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交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强迫借贷的认定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借贷的行为,法律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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