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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 1、医疗纠纷发生后,若要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先必须去封存病历。封存病历必须医患双方在场,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封存后由医疗机构保管。封存前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客观病历。 2、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3、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途径有三个: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一式3份);或医患双方共同向市医学会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和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鉴定的,委托市医学会组织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4、市医学会审核材料后作出受理鉴定的通知,并通知医患双方提供鉴定需要用有关材料;通知交纳鉴定费2500元;通知医患双方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成员;安排时间后寄材料给鉴定专家组成员并通知专家、医患双方参加鉴定会。 5、鉴定会后鉴定书寄给委托单位、委托人。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一,司法鉴定人不是临床医师,不具有临床医师的执业资格,不应也不能对临床医学作出鉴定。二,临床医学的复杂和特殊性质,决定法医无法胜任医疗过失的鉴定。现行医学分科越来越细,不是该专科的医师很难评估疾病演变过程的转归。法医由于对临床医治过程中产生的并发症候群缺少经验, 因此其作出的医疗过失鉴定,很难让众多资深医学专家信服,其公正性缺乏坚实的科学基础和客观性。三、部分司法鉴定结论推理性强,不客观科学。基于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为保证法院审理 医疗赔偿案件所依据的证据公正,科学,客观,笔者认为医疗过失鉴定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一)是应建立医疗过失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由各医学专业专家,法院法医组成;每个省,市设立医院过失鉴定专家库,按专业分组;每次鉴定时,可由医患双方任意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与法院派遣的法医共同参加鉴定,体现医学过失鉴定的权威性,合理性。(二)是医疗过失鉴定会可设立在司法部,司法局或学术团体,脱离卫生行政部门。每次鉴定由法院委托,由法院法官主持,鉴定委员会秘书协助秘书和辅助工作。(3)鉴定内容包括医疗纠纷的医疗纠纷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确定医疗过失者的过失比例,确定患者自身条件和疾病自身发展转归因素所占的比例,确定患者的障碍程度,确定患者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和必要的合理费用。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事故医疗损害鉴定所需资料有: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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