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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 1、医疗纠纷发生后,若要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先必须去封存病历。封存病历必须医患双方在场,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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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事故医疗损害鉴定所需资料有: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学律师建议:(1)为保证鉴定公平、公正,【切记切记不要选择医学会做任何形式的鉴定】,并尽可能选择非本市或外省司法鉴定中心或鉴定所进行鉴定; (2)为避免医院篡改、伪造、销毁病历,应尽快自行到医院或委托律师复印客观病历(如入出院记录、体温单、长期和临时医嘱单、化验单或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并封存主观病历(如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等);
第一、注意提起的时效性。《条例》规定,患者应自知道和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将丧失权利。第二、及时提交有关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根据《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患方应在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内提交有关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否则,专家鉴定时可能会因缺少重要资料或无法全面了解医疗全过程而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甚至出现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第三、行使鉴定专家抽取权和申请回避权。根据《条例》的规定,患方应在该阶段充分行使鉴定专家抽取权和申请回避权,尽可能主动排除可能鉴定结论的人为因素。第四、积极参与鉴定。患者应充分准备陈述意见和理由,对专家的提问尽可能客观准确、全面表述。第五、事先了解鉴定书的主要项目有助于患方的事先准备。鉴定书共有8个项目,其中特别重要的是第四项:医疗行为有否违法违规;第五项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第六项医方的责任程度;第七项医疗事故等级。第六、再次鉴定申请权和时间规定。患方对首次鉴定的程序有异议或对鉴定内容、结论不服,有权提请再次鉴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时效性,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否则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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