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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
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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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与被告没有劳动关系,不是法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原告起诉的案由也是侵权之诉,法院却变更案由为劳动之争是否违法? 2、法院抽逃起诉书中的被告人孟xx是否违法? 3、法院以劳动部门已经确认吴xx为工伤死亡,不得要求第三人侵权赔偿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4、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如果走法律程序应该是二个独立案件,工伤保险自然由劳动部门确认,但第三人侵权赔偿须由法院依法审判,法院不经审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否为失职? 5、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您认为本案二者是蒹得模式,还是互补模式? 1、违法,法院如果认为需要变更案由,需要向当事人释名,当事人同意变更的,继续审理,当事人不同意的,可以驳回起诉。2、什么叫法院“抽逃”?对方是否出庭是对方的权利,他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3、受害人可以对方的单位以及对方,即加害人,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以自己的单位为被告提起工伤之诉。这两种途径都是法律规定的,都可以走。4、可以兼得。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答记者问,也明确了这一点。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行政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民事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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