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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要求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欠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
行使,无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但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要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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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票据抗辩权的行使要满足的条件是: 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 2、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3、行使人是票据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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