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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
1、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其管理事务的行为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又无客观适法事由的无因管理。 2、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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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而非当事人意思,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无因管理;事务被管理的人。在无因管理中,为本人,为管理人。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或者仅为他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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