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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称监护委托。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专门委任。 委任监护人的设立可划分为两种情况: (1)由父...
委任监护人的设立可划分为两种情况:1由父母委托他人做其子女的监护人。2由法定监护人把自己的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实施。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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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称监护委托。监护职责是否可以委托于他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涉及法律上监护目的贯彻的问题。从理论上说,监护是法律上强行的制度,中心点在于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因此原则上应不容许委托,除非基于受监护人的教育或受照顾必要。我国司法实践基于某种实用的考虑,承认了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人的设立可划分为两种情况: (1)由父母委托他人做其子女的监护人。 (2)由法定监护人把自己的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实施。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托,也可以是专门委任。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托给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权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医院或者福利院全权照料;后者如委托给保姆、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等。 委托监护原则上不能改变原监护人的地位,不同于法定监护人以内部协议确定监护人的情形,也不同于监护变更。监护权为监护人的专属权利,不得抛弃或移转于他人,但其行使可以合同委托于第三人,监护人将其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的,原则上不具有变更监护的效力。受委托人仅得在委托范围内,行使监护职务,非由监护人受让监护权,故监护人虽已委托他人行使,自己仍有行使的权责。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仍然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实践中,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通常与监护人建立委托监护关系。当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做为受托人对受监护人没有尽到职责时,应发生相应责任。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侵害的,原则上应由亲权人或监护人与受托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对照顾保护不周而直接发生于受监护人的损害,则应依委托监护内部关系负责。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是填谁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受委托监护人是填谁应该先要知道是否是由父母委托他人做其子女的监护人。 由法定监护人把自己的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实施,委任监护人的设立可划分为两种情况: (1)由父母委托他人做其子女的监护人。 (2)由法定监护人把自己的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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