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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同行业或者跨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依照章程自律管理,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行业协会可以依照章程规定和业务开展的需要设立咨询、代理、评估、培训、信息、检测、认证、展览、标准化等服务性组织,所取得的收入应当依照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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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终止、活动以及对行业协会的培育、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行业协会可以参与草拟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并可以根据行政机关委托开展下列活动:(一)开展企业信用证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行业准入资质审查;(二)开展本行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资质考核和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三)对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进出口许可和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四)对本行业企业经营许可证年审提出意见;(五)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
发起人负责办理行业协会名称核准、登记等事务。设立行业协会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行业协会承担;登记管理机关未准予登记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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