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同行业或者跨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依照章程自律管理,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同行业或者跨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依照章程自律管理,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任职。
申请名称核准,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特区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终止、活动以及对行业协会的培育、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06人已浏览
1,392人已浏览
218人已浏览
1,64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