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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二)熟悉行业情况,具...
特区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终止、活动以及对行业协会的培育、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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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从事推动相关产业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工作的,市、区政府应当依据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使用产业专项资金给予财政奖励。行业协会起草的行业标准、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等被国家、省和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采纳的,市、区政府或者采纳草案的部门可以根据标准化战略政策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同行业或者跨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依照章程自律管理,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未经登记、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被撤销登记或者被依法吊销登记证书后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物,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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