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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允许扣除。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和薪金支出。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工作或受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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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员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允许扣除。这项规定改变了以前的福利费按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将预扣除改为实际扣除。
自2011年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相关解读,“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本《公告》明确,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发生的员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允许扣除。结合现行政策,员工福利包括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两部分,以集体福利为主。集体福利有免费或优惠(包括廉价费用)和补助金两个显着特征。二是以消费的形式满足很多员工的共同需求,每个员工都有员工宿舍、浴室、食堂等平等的使用权。个人福利主要是为个别员工的特殊生活困难提供必要的货币补贴,直接支付给困难者,如员工的生活困难补贴等。财务方面,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联系问题的通知》明确:(1)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员工福利范畴,由企业费用和个人费用共同构成。(2)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费用总额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支付。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承担。企业必须从员工的个人工资中扣除。个人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3)在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退休,没有加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员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支付。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和员工福利费扣除的通知》规定,企业员工福利费主要包括:(1)尚未实施社会功能分离的企业,设置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员工食堂、员工浴室、理发室、医疗所、养护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费用和福利部门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员工卫生保健、生活、住宅、交通等支付的各项补助金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员工支付的公共地方医疗费用在内,没有实施医疗统一企业员工医疗费用、员工直系亲属医疗补助金、暖气费补助金、员工防暑降温费、员工困难补助金、救济费、员工食堂经费补助金、员工交通补助金等。(3)根据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员工福利费包括葬礼补助费、抚恤金、安家费、探亲假旅费等。值得注意的是,以下费用不属于员工福利费用的支出范围:退休员工的费用、退休员工的补偿金、员工的劳动保护费、员工的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收到的补助金、员工的学习费、员工的伙食补助金(包括员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金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金)等。规定的员工福利费包括的范围,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员工福利相比,企业给员工的年产、节日费、节日物资和组织员工旅行支出等大幅度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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