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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们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就要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二、离婚时共...
房屋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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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务界计算规则 在肯定配偶另一方可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前提下,需要确定房屋增值部分的具体计算规则。实务界人士针对按揭房屋分割时,共同还贷部分偿还的问题,曾提出了计算补偿的公式: 共同还贷部分补偿额=婚后共同还贷额×现行市场价值 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额) 2.本文提出的计算规则 本文认为这个公式除了本身不清晰外,其结果并不公平,损害了婚前一个人名义购买房屋一方的利益。按照婚前和婚后两个阶段,房屋的增值部分也可以分为两个部分:(1)婚前房屋增值价值,此部分为结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与房屋合同价格之差;(2)婚后房屋增值价值,此部分为离婚是房屋的市场价值与结婚时房屋市场价值之差。 因配偶另一方采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贷,因此其可以主张分割房屋的增值价值,但该增值价值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价值。本文认为,针对按揭房屋问题,配偶的另一方可以获得赔偿内容包括两部分:共同还贷的一半(基于夫妻财产共有下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则),以及对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增值部分的计算。因共同还贷的事实发生在结婚后,所以也仅能对结婚后的增值部分主张权利。 该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婚后共同还贷额×婚后房屋增值部分 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额) 3.间接计算规则 直接计算规则的操作困难不言自明。实务界可以采用间接的计算规则。在掌握首付款项、还贷总数,房屋现今市场价格以及购买房屋时价格也可以计算具体的增值部分的具体数额。 具体公式如下: 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房屋增值总额―首付款增值额 当然此公式仅为核心公式,还有尚未还贷部分等因素的影响。间接计算规则的最大好处就是不需要对结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在计算按揭房屋增值部分时,所有提出的公式都不会实现绝对的精准和公正,但是这两个公式相比较,前者更能公平的对待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实务界对于结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如何确定产生疑问。本文认为,就目前而言,虽然无法获得按揭房屋在结婚时的准确市场价值,但是可以比较同一时期,同一地区房屋的均价来处理;在物业税实施将来,必然会对房屋定期评估,增值部分会更加直接清晰的体现出来。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由此可以看出,财产的分割在司法案件中一直是瓶颈性的问题,在处理财产方面,夫妻为了在离婚时能分清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会在婚姻存续期间就进行公证。
婚后贷,买房离婚怎么分配房子的产权认定以签订合同时为准,不以获得房产证的时间为准。 1.首先确定房子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婚前,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配。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2.房子若婚后购得,如若双方对房产没有特别约定,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3.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若一起还贷款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具体分割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第2款规定中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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