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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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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这条规定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对象和范围。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2、所以,对于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应当妥善保管,如果丢失,公安机关肯定要负责的。但是不知道当时公安机关是否制作了查封、扣押清单?如果当时没有出具的话,建议你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一份查封、扣押清单,这样,即使以后真的丢了,你也没有责任,因为公安机关办案,你只能予以协助,不能拒绝,你是不存在过错的。 3、从你们公司内部讲,你在头一天就已经将票据交给会计了,你将票据交给会计之后,会计应当负责对票据的保管,现在凭证在会计手上被查封、扣押了,理应由会计负责,所以,你也可以要求会计出具收到票据的证明,如果会计不愿意出,你可以找她谈话,让她承认在前一天就已经收到票据了,把谈话的内容偷偷录下来,也可以作为证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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