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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第十七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
当运输货物损毁灭失时,货主或收货人主张索赔的,只需要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货物交运以及货损发生的事实即可,而无须举证证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具有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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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途中货物损坏具体责任承担如下: 一、送货上门的,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二、自提货物的,回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三、简易交付的,自合同生效时风险归买受人承担。 四、代办托运、邮寄的,办完托运、邮寄手续后由买受人承担风险。 五、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转移,但是风险负担自货物交付时转移。 六、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运输合同纠纷运费损失是否应该支持要看情况。如果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可以支持;如果是承运人自身的过错的,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损失一般由买方承担。出卖人出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损坏、损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以来由买方承担。《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路货交易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售交给承运人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损坏和损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以来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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