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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2条有什么新规定?

2022-09-14
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告知受者培养目标、教育项目、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办学与教学地址、学习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发放证书的认可机构等情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以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受教育者;(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三)达不到承诺的教育标准,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教学设备和设施;(四)以不正当理由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五)颁发的证书得不到有关机构认可;(六)规定的其他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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