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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发生亏损的时候,许多情况下都是由股东承担亏损。有些情形之下,但是有的股东并不愿意承担亏损。那么股东不承担亏损合法吗?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只有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才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股东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不承担亏损就是非法的,否则,股东不承担亏损是合法的。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参与经营的股东对公司的损失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由于《公司法》规定,股东履行出资责任后,应当以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因此,股东无论是否参与经营,都要以出资额承担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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