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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市和区食品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职责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品在出厂时和零售前没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或者未附有食品标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承担以下职责:(一)向职工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知识,讲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二)检查职工遵守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查找影响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和隐患,并及时报告;(三)督促职工按时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进行健康检查;(四)定期汇总、分析反映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的信息,并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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