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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诽谤罪的条件是: 1.客体: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方面: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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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一)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二)本罪与的界限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诽谤罪无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出庭参加今天的诉讼。通过对本案的了解和今天的庭审调查,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和散布某些事实,损害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对象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对象是特定的人。客观上,捏造和传播某些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一,从文章内容中没有提到自诉人,从这段话中无法反映文章描述的人是自诉人。自诉人自己多疑,无端猜测,自以为是自己。诽谤罪对象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或者所描述的人物一看就直观的知道是谁,不需要推定。如果有人站出来说应该描述自己,这个人就是她自己,把自己放在合适的位置,这绝不是被告的意思。自诉人不能无端放大任何轻微民事事件作为犯罪处理。第二,文章中短短的一句话,无论描述和传播的是谁,最多只是名誉上的轻微损害,绝对不构成犯罪。否则会颠覆诽谤罪的立法初衷和法律构成,甚至粗暴践踏公民言论自由。2009年4月3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严格依法处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该通知首先明智地指出:部分群众对一些社会负面现象发牢骚、抱怨,甚至发表一些偏激言论,是不可避免的。201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强调:处理诽谤案件应严格审查。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批评个别领导干部、指责甚至过度言语作为诽谤罪。被告人整篇文章的描述只是抱怨,有些地方用了一些过激的话,连治安处罚都谈不上,更谈不上刑事犯罪。第三,这篇文章不是被告在博客上发表的。本案被告虽然写了一篇题为《中国当代小沈阳-刘》的文章,但主观上并没有故意在网站上发表。至于文章是如何在别人的博客空间发表的,被告也莫名其妙。直到组织上找到被告,被告才想起当时写的文章。当组织问被告是不是发的时候,被告当时被蒙住了,因为他不熟悉网络,说是自己发的。其实被告写的好,只有自己的邮箱。后来自诉人说文章内容是她写的,被告觉得写这篇文章真的不对,就向自诉人道歉。第四,文章虽然在网上发表,但影响范围有限,对自诉人没有影响。这篇文章在网上发表很短的时间内被删除,网站被关闭,影响范围有限。从自诉人提供的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结果来看,只有8篇类似于这篇文章,博客发布者的博客空间只浏览过几次。这几次我们不排除博主自己浏览。虽然发表了,但是没人看,和没发一样。不要错误地认为任何文章一旦在网上发表,就会传播广泛,影响不好。其实并不是这样。有些博客空间一年浏览的人甚至很少,游客也很少。文章根本没人看,不公然。从何说影响?这篇文章只发表在某个人的空间里,并没有成为新闻载体出现在新闻网页的首页。第五,没有证据证明自诉人要求追究被告诽谤罪。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要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有证据;(二)定案证据经法定程序核实属实;(三)综合整个案件的证据,排除对所认定事实的合理怀疑。三要素缺一不可。本案凭自诉人陈述或纪检监察部门对被告人的处理决定是否认为证据充分,确实纪检监察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是行政处罚决定,而是单位内部的处理决定,不得作为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依据。此外,自诉人出具的其他证据没有相关部门的鉴定,其真实性无法核实。刑事诉讼遵循无罪推定原则,证据应当充分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如果只是一种可能,就不能据此定案。构成诽谤罪的情节必须严重。本案发表的文章没有对自诉人造成严重后果。诽谤罪是指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本罪。如果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情节不严重,则不能以诽谤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诽谤他人导致精神障碍或被害人自杀等。本案被告人没有多次捏造事实散布诽谤自诉人,其行为也没有导致自诉人自杀或精神障碍,因此不具备情节严重性,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综上所述,被告人写的文章没有明确针对自诉人,也没有给自诉人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而且,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诽谤罪的证据不足。的确,被告人不构成诽谤罪。请法院采纳上述辩护意见。XX人民法院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XX年XX月XX日。
故意捏造和传播虚构的事实足以贬低他人的个性,破坏他人的声誉。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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