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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

2021-10-1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3条:高利贷案(刑法第175条)以贷款利益为目的,以金融机构的信用资金高利贷借给他人为嫌疑,1、个人高利贷,违法收入金额在5万元以上2、公司高利贷,违法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上3、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高利贷受到行政处罚2次以上,高利贷。(2)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直接客户是国家信用资金的发行和利率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地以转卖利润为目的,表现出金融机构信用资金高利贷他人金额大的行为。3、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工商店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部件。本罪主观上只能故意构成,目的是转卖利益。过失不构成成本罪。(三)高利贷转换罪具有以下特点:1、高利贷转换罪侵犯的客户是国家信贷管理制度,即信贷资金市场秩序。2、高利贷罪客观地以转卖利润为目的,取得金融机构信用资金高利贷他人,表现出违法收入额大的行为。3、高利贷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成为高利贷罪的主体。职场也可以成为高利贷罪的主体。4、高利贷转换罪主观上是故意犯罪,有转换利润的目的。(四)刑事处罚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贷款利益为目的,金融机构信用资金高利贷他人,违法收入额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违法收入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违法收入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公司犯前款罪的,对公司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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