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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
以转售利润为目的,将金融机构的信用资金转售给他人,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立案追诉:(1)高利贷转售,违法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2)虽然没有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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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司法解释对民间“高利贷”的标准作了界定,但是考虑到刑事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基于各自立法目的不同,不能简单地将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等同于民间借贷中的“高利”。首先,规定民间“高利贷”的标准,是为了维护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方面的管理制度,保护个人资金的安全,而高利转贷罪保护的客体,则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我国对金融活动实行严格的特许制,即只有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发放贷款,而这种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其次,民间“高利贷”的放贷者通常并不关心其资金的使用目的,但是银行对贷款的发放都经过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从贷款人使用资金的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各方面进行审查,在发放贷款后还要进行监督。因为一旦贷款得不到合理的使用,国家不能清楚资金的准确流向,会使资金失去必要的监管,进而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正如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这种随意转贷的行为,盲目相信资金使用者的偿还能力,最终导致1000万元的贷款无法收回,给国家造成了巨额损失。因此,不能要求其高利率的标准适用民间“高利贷”的标准。
高利转贷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并且不违反禁止的规定,那么是适用取保的。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如果把眼光瞄准银行贷款,套取银行贷款后又转贷给他人,从中牟取利益,就会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造成贷款风险和社会安定问题。单位犯前款罪的,那高利转贷罪如何处罚呢,关于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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