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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部门对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上级物价检查机构对下级物价检查机构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纠正或者责令重新处理。...
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对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的企业、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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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三)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执行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四)指导本系统、本行业价格工作,协调、处理本系统、本行业内的价格争议,协助物价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五)对国家物价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价格调整方案;(六)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的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制定、调整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应当接近商品价值,反映供求状况,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并且遵循下列原则:(一)各类商品价格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二)应当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或者等级规格标准,实行按质定价;(三)在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的前提下,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掌握市场商品价格信息,通过国营工商企业、物资供销企业、供销社组织货源,参与市场调节,平抑市场商品价格。在市场调节价出现暴涨暴落时,物价部门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部分商品价格规定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和提价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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