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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价格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物价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物价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价格管理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人员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价格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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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三)负责本地区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地区价格计划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五)指导、监督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六)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七)建立本地区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企业在价格方面享有下列权利:(一)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二)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三)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物价部门批准实行优质加价的产品,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制定商品价格,按照规定权限确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五)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提出建议。
对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物价检查机构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按规定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群众价格监督组织中工作有成绩者,应当按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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