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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专题博物馆、展示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民营企业和个人出资筹建博物馆、展示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或者奖励。免费或者低价收费展示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民办博物馆、展示馆依法享受门票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等。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展示馆,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任何团体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参观、考察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等,属于国家秘密和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纳入保密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授、使用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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