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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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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没有出资可以享有股东权益。 2、法律在规定股东享有权利的时候,仅以股东的身份作为享有股东权的基础,而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或条件,可见,股东只要被公司、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承认其股东身份,就可以依照法律、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价格,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价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评估价格的,从其规定。所有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出资,股东出资要注意的问题: 1、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以股权出资的,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并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3、以股权以外的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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