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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暴力手段,即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的手段或者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进行破坏; 2、威胁手段,即以暴力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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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0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中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1、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上述违法行为,每一种都可以是犯罪行为。因此,应当根据事实、情节、后果、危害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情节恶劣、严重的,以破坏选举罪论处。情节较轻的,可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由此可见,破坏选举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构成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包括政府工作人员,也包括普通群众。因此,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的说法是不正确的。这种犯罪是情节罪,只有达到严重程度的话,公安机关才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会处以行政处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破坏选举罪一般是指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非法创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严重行为。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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