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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判决书

2022-08-12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湖州分行)与被告湖州固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美公司)、湖州星加园丝绸整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加园公司)、湖州双林镇西塑料五金厂(以下简称镇西五金厂)、高惠勤、应财海、高惠萍、沈海良、徐新坤、张根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经原告申请,本院对九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固美公司立即清偿所欠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及罚息121017.96元,共计3121017.96元(暂计至2016年9月18日止,实际欠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 2.原告对被告镇西五金厂名下位于湖州市双林镇雉头村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星加园公司、镇西五金厂、高惠勤、应财海、高惠萍、沈海良、徐新坤、张根英对被告固美公司的上述款项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由上述九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佳丽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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