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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法院判决引用法律依据是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第七条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条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四)审理死刑缓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件和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假释案件。 (五)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六)依法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七)依法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案件。 (八)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九)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赔偿案件。 (十一)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十二)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省法院的调研工作。 (十三)组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办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事项。 (十四)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五)管理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十六)承办其他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行政和民商案件常见的创新体例是: 1、在当事人诉辩称之前,简要叙述争议事项; 2、在阐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之后,列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拟证明的事实; 3、详细记载法院质证及认证的经过; 4、在充分质证认证的基础上,以居中的语言陈述查明的案件事实; 5、通过分段递进式的论理,浙江衢州法院判决书得出裁决结果。此种文书格式一改判决书的惯常模式,改革创新的韵味浓厚,使司法判决的各个构成要素之间相辅相成、有机联系形成了统一整体,使司法判决真正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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