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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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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为自身或股东的共同利益对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晓和掌握的权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披露的义务。因此,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应该是公司。即使是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也应当由公司承担义务。 在这里还要注意的问题是:在公司已经被注销的情况下,原公司股东以公司其他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主张股东知情权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而非其他主体。公司具有单独的人格,公司行为即使体现控股股东或管理层意志,在法律上仍然是公司的行为。换句话说,即使控股股东欲侵犯普通股东的股东知情权,控股股东也必须将自己的行为转化为公司的行为,方可实施侵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根据公司类型,股东知情权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时,都有权向法院诉求司法救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采取诉讼手段行使知情权时,首先需要满足公司法的要求,也就是说,股东应该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说明目的,如果公司有合理的依据认为股东查账的行为有不正当的目的,而且有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那么公司可以在股东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书面回复股东,并且说明拒绝查账的原因。股东认为公司拒绝查询的原因是不合理的,如果有不当之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公司提供查询。因此,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主要需要以下证据:1、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证据。提供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的初步证据作为起诉材料。2、股东应须提供证明书向公司提交会计账簿,提交目的书面申请,从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15天内公司没有书面回答,说明理由。
1、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有指股东可以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无论股东持股比例多少,都是具有知情权的。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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