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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人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知悉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等。 (一)知情权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
合并公司需要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有: 1、知悉权: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2、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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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对债权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等(1)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过程中,债权人首先享有知情权。合并方有义务将合并事实及其异议告知债权人。《公司法》第十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自合并决议之日起规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布。(2)异议权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核心是确认债权人对公司合并的异议权。《公司法》第一条规定,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的异议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或者公告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未收到通知的)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合并。(3)损害请求权合并公司为履行通知义务或者不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提供救济请求权 公司合并可采用吸收合并或新合并。一家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进行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家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条 合并时,合并方应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和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或新成立的公司继承。
在公司合并时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是: 1、合并决议作出后获得及时通知的权利; 2、对合并决议提出异议的权利; 3、及时申报债权的权利; 4、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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