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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1、原公司停止保险后,本人持有保险缴费证明书申请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到保险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放弃补充需要填写放弃补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请,发行缴费证明书。2、等待新加入保险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审查,15个工作日内审查转移继续申请,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向加入保险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发出同意收据,提供相关个人信息。3、本人在新保险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正常支付保险费后,持有保险支付证明书,填写完整的保险关系转移继续申请书,向新保险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申请转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应立即接受和管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转移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后,应按规定保留原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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