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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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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基础,按劳动者退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支付半个月的工资。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最高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拖欠工资的全称是无故拖欠工资,即单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不按期或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拖欠劳动工资一般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督部门或者法院解决。用人单位通过转让财产、逃跑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扣除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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