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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
对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情况,以下为详情解答,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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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依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视为案件情况复杂,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行政复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一)需要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二)申请人、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和解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进行调解的;(四)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其他情况。延长复议期限,应当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告知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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