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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证监会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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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监察部门。行政复议意见书由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应当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认定事实、理由和依据、整改意见等。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改进执法工作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报告行政复议机构。对突出问题不予整改导致重复违法的,行政复议机关要予以通报。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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