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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是指在我国房地产交易中,房地产开发商将开建的同一套住房多次卖给不同的购买者,使不同购买者的房屋所有权发生严重冲突的行为。 它是...
一房二卖房子应该属于哪一方,一方办理过户,另一方没有过户,房屋归先办理过户一方所有。 双方均未办理过户未交房,房屋所有权归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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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数卖的情况在现实生活当中时有发生,当您遭受一房数卖的情况时,法官一般会这样处理房屋的所有权。 一、一房数卖时,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优先。 二、一房数卖时,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优先。 三、一房数卖时,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手续的,已经实际合法占有使用房屋的买受人优先。 四、一房数卖时,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使用房屋的,已先行支付购房款的买受人优先。 五、一房数卖时,合同均未履行的成立在先的合同买受人优先。
(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二)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三)在第一个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
一房两卖判决会支持不能获得房屋产权的买受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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