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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裁员在用人单位中可能需要满足哪些前提条件?

2024-11-18
关于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情形,只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 1.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关于强制性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1)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公司裁员赔偿标准按照下列要求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裁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经过以下程序: (1)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裁减人员既非职工的过错也非职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员总会给职工在某种程度上造成生活等方面的负作用,为此,裁员前应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2) 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人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5)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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