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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80条第l款的规定,伪造、改造或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明书、印鉴的,必须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者实施伪造、改造或买卖国家机...
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社会某一领域、某一方面管理活动的重要证明和手段。任何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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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刑事责任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四个要素: 1、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 二、主体为一般主体; 3、客观上表现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4、侵权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件的犯罪情节有轻有重,在量刑的标准上也是一样的,如果通过非法渠道买了一张国家机关公文,而且没有利用买来的国家机关公文进行其他任何违法行为的,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管制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因为犯罪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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