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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损害赔偿按双方责任比例承担。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
交通事故中车辆的停运损失,按照通常的运营收入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对于通常的运营收入情况,由车辆运营人承担举证责任。即车辆运营人要提供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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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四项极为该类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是否包括损坏车辆停运损失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以损坏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损坏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者遭受的间接损失,即停车损失,也有权要求事故责任人赔偿。该赔偿还应限于停车期间的实际损失。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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