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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加班费基数的方法

2024-12-12
根据第一条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的工资数额,并且该工资数额与实际发放的数额相一致,那么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基础。这些工资项目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哪些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应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的“工资总额”概念为准。不过,由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入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根据第二条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那么应当以职工的实际工资额为基础进行计算。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不属于明确的规定。 根据第三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此时应将这两部分工资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不过,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不应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根据第四条规定,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根据第五条规定,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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