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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是不可以做非辩护性的辩护的,辩护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合法的辩护行为。辩护,控诉的对称。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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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正当防卫条件或者有其他无罪辩护理据的、可以作无罪辩护。 2、正当防卫:看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即前提、时间、目的、对象、限度。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在于防卫一方 3、最终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及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这需要一定的刑事法律素养和辩护语言技巧。
理论上是可以的,辩护人可以既作无罪辩护又作罪轻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罪重或罪轻的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刑诉法解释》第227条第2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第231条第2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如果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律师作无罪辩护,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先对定罪问题进行辩护。接着,再进行量刑辩护,这时律师可以提出罪轻辩护,即提出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对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因为控辩双方所处立场不同,再加上对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理解不同,致使控辩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对有罪或无罪产生分歧实属正常。考虑到无罪辩护的成功率很低,故而允许双方就量刑问题再作辩论,以使被告人对于法律赋与的辩护权真正得到行使,最终在量刑时能够做到罪刑责相适应。由此可以看出,同一案件,既作无罪辩护,又作罪轻辩护,从法理上讲,没有任何问题。《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5条,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18条,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辩护律师可以先就定罪问题发表辩论意见,然后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下发的文件。这里可以得出,在实务操作中,允许做无罪辩护,再作罪轻辩护。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由其他人协助行使,即辩护人行使。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制度的设立弥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缺陷;弥补了国家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不足;促进了诉讼公正的实现,并在社会中发挥着示范功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在中国辩护人的范围较广泛: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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