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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是比较困难的,可以做罪轻辩护。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
无罪辩护后也可以做量刑辩护。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护后,可以进行量刑辩护。法院审理案件时,先辩论定罪,再辩论量刑。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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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辩律师王万雄,专做刑辩30年,专注涉嫌职务经济犯罪及重大疑难刑案辩护。信仰法律忠于当事人,坚定不移反对刑讯逼供、引供、诱供行为,毕生践行“疑罪从无”原则。2001年因办理一重大刑事案件被某法院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刑入狱,2004年高级法院再审宣告无罪后重返律师舞台。擅长依法进行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免处、不起诉、缓刑及监外执行辩护,申请保释,代理申诉及国家赔偿。
理论上是可以的,辩护人可以既作无罪辩护又作罪轻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罪重或罪轻的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刑诉法解释》第227条第2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第231条第2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如果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律师作无罪辩护,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先对定罪问题进行辩护。接着,再进行量刑辩护,这时律师可以提出罪轻辩护,即提出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对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因为控辩双方所处立场不同,再加上对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理解不同,致使控辩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对有罪或无罪产生分歧实属正常。考虑到无罪辩护的成功率很低,故而允许双方就量刑问题再作辩论,以使被告人对于法律赋与的辩护权真正得到行使,最终在量刑时能够做到罪刑责相适应。由此可以看出,同一案件,既作无罪辩护,又作罪轻辩护,从法理上讲,没有任何问题。《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5条,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18条,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辩护律师可以先就定罪问题发表辩论意见,然后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下发的文件。这里可以得出,在实务操作中,允许做无罪辩护,再作罪轻辩护。
在进行法律诉讼中,一般当事人都会请律师来为自己进行辩护。一般情况下大家都想被无罪释放,所以要求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当事人要求做无罪辩护时,辩护律师不应该做罪轻辩护。当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意见出现冲突时,双方可以进行协商沟通,而不是擅自进行罪轻辩护。如果双方确实无法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律师就应该退出辩护,或者当事人解除与辩护律师的委托辩护关系,从新找一位刑事辩护律师。尽管律师拥有独立辩护权,但辩护律师不是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不是想怎么辩护就可以怎么辩护的。辩护律师受到当事人的委托,就是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若当事人认定自己无罪,律师绝对不应该做有罪的罪轻辩护,这绝对不是律师辩护权独立性应有内涵。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律师做有罪(罪轻)辩护,无异于充当了第二“公诉人”,已经擅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事实的审判,这与辩护人的职责是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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